中国储能网讯:近日,《湖北省储能体系建设方案(2025-2030年》提出,到2027年,湖北省新增储能将以新型储能为主,全省储能装机将达到800万千瓦;到2030年,新增储能以大型抽水蓄能为主,全省储能装机达到1700万千瓦,支撑8000万千瓦以上的新能源合理消纳利用。
其中,新型储能全省装机2027年达到500万千瓦,2030年达到800万千瓦;抽水蓄能全省装机2027年达到287万千瓦,2030年达到912万千瓦。
《方案》明确完善储能价格机制,落实国家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政策,逐步健全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政策。支持电源侧储能与新能源场站一体运营,优化输配电价政策。
优化分时电价机制,不断完善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价格机制,优化峰谷价差;健全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规则体系,探索建立电网侧储能容量补偿机制,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
完善新型储能应急调用价格机制,推动新型储能与各类分散式负荷资源聚合,打造一批虚拟电厂。

另外,国家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近日就《四川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2024年修订版)补充修订条款》征意见,文件中确认了独立储能充放电能力及可以交易规模上限,售电公司代理独立储能充电电量时,独立储能充电时的可交易规模上限纳入售电公司可交易规模上限计算。
1、独立储能充放电能力按如下方式确定:
充电时。各月充电能力=MAX(额定功率×运行天数×2×2小时,1.2×并网以来该月最大用电量)。
放电时。各月放电能力=MAX(额定功率×运行天数×2×2小时,1.2×并网以来该月最大上网电量)。
2. 独立储能充电时的可交易规模上限。
各时段可交易规模上限=独立储能额定功率×1小时,各月可交易规模上限=独立储能充电能力。各时段剩余可交易规模上限=该时段可交易规模上限-该时段已成交合同电量,各月剩余可交易规模上限=该月可交易规模上限-该月已成交合同电量。
独立储能放电时的可交易规模上限。
各时段可交易规模上限=独立储能电站额定功率×1小时,各月可交易规模上限=独立储能放电能力。各时段剩余可交易规模上限=该时段可交易规模上限-该时段已成交合同电量,各月剩余可交易规模上限=该月可交易规模上限-该月已成交合同电量。
售电公司代理独立储能充电电量时,独立储能充电时的可交易规模上限纳入售电公司可交易规模上限计算。
3.虚拟电厂参加电力中长期交易分发电类虚拟电厂、负荷类虚拟电厂分别明确其可交易规模。其中,发电类虚拟电厂参照省调直调新能源发电企业确定,负荷类虚拟电厂参照售电公司确定。

